日前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財政局發布
關于做好創業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申報范圍、申領條件、補貼標準等相關事項
主要內容如下,速速申領吧~
關于做好創業補貼政策落實有關工作的通知
一
申報范圍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下列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創辦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不含通過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方式創業的創業實體),可按規定申領創業補貼。首次創辦,指創業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登記注冊創業實體。
1.失業人員。指本市戶籍城鄉登記失業人員;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辦理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本市戶籍創辦創業實體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解聘備案人員。
2.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5年內且在創辦創業實體時處于未就業狀態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留學回國及臺港澳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學創業大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畢業生。指創辦創業實體時處于未就業狀態、畢業5年內且取得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評價等級、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以及畢業年度在校生。
4.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指創辦創業實體時在本市鄉村振興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以及東西部協作地區脫貧享受政策人口。
5.離崗或在職創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指創辦創業實體時按規定帶著科研項目或成果,離崗或在職創業的本市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6.在本市用人單位連續參加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及以上且創辦創業實體后6個月內與原單位辦理解聘備案、將就業及社保關系轉移至申領補貼創業實體的人員。
其中,對創辦小微企業的,申領創業補貼的人員范圍為法定勞動年齡內各類人員。
二
申領條件
1.申領范圍內的創業者創辦的創業實體,須取得營業執照等有效資質1年以上,且在申領補貼時創業實體處于正常經營狀態。
2.申領創業補貼時,創業者本人須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繳納職工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創業實體帶動就業并為招用人員繳納職工社會保險12個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補貼。其中,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創業者,可創辦創業實體后在我市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12個月及以上;創業者本人屬于休學創業的普通高校大學生,應辦理休學手續,可不辦理就業登記、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屬于離崗或在職創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業者本人可不在創業實體辦理就業登記、不繳納職工社會保險。
3.在補貼申領及審核過程中,申領單位法人或負責人及其招用人員均應處于職工社會保險費在繳狀態。
4.申領創業補貼人員,須為創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一個創業實體(以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為準)或同一個創業者只能享受一次創業補貼。
三
補貼標準
創辦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務所等創業實體的,創業補貼標準為6000元;創辦小微企業的,創業補貼標準為12000元。符合創業帶動就業(不含創業者本人)條件的,按照每個崗位2000元標準以及申領補貼時創造就業崗位數量增加補貼額度。以上創業補貼累計不超過30000元。
四
資金來源
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區(市)就業創業資金中列支,市級給予適當補助。
五
申領程序
1.申請。創業實體可通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或持申領補貼人員身份證件到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現場申請。其中,大中專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還應提供畢業證書原件;留學回國及臺港澳高校畢業生的,還應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材料;普通高校休學創業大學生還應提供休學相關材料;離崗或在職創業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還應提供離崗協議相關材料。
2.審核。創業實體注冊地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初審,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復核,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審核存疑的應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取電話抽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各區(市)每月按2個批次進行審核。
3.撥付。補貼資金由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撥付至申請單位銀行基本賬戶、單位代扣代繳社保費銀行賬戶或單位其他銀行賬戶。其中,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等市場主體,補貼資金應先撥付至單位銀行賬戶,確無法使用單位銀行賬戶的,可由單位出具單位負責人“個人賬戶使用授權書”后,撥付至其授權的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個人其他銀行賬戶。
4.信息公開。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部門網站、政務網站等渠道,按月向社會公開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包括享受政策的單位名稱、人員名單、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接受社會監督。
六
政策銜接
1.《關于進一步簡化流程優化服務加快落實就業創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規〔2019〕11號)于2022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2.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當月)符合《關于貫徹青政發〔2020〕6號文件加快落實穩就業政策的通知》(青人社發〔2020〕10號)、青人社規〔2019〕11號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領條件的,可按以上文件規定繼續申領。其中,申領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的,所招用人員應在2022年4月25日前辦理就業登記。以上補貼申領日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
3.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當月)不符合青人社發〔2020〕10號、青人社規〔2019〕11號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申領條件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本政策實施期間,如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調整,按照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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